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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从诈骗罪到侵占罪定性的转变,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023-02-17  81

近日,我所蒋文伟律师曾经代理的一宗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案件被《汕头日报》所刊登,在该案中,蒋律师依法尽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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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某公司销售人员庄某需以对公形式转账并开具发票处理20万元佣金,被告人张某受托处理此事。但被告人张某在收到20万元转账款项后,没有将该笔款项及时归还庄某,而是以种种借口非法占有该笔款项,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其个人债务。庄某在催讨无果且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张某的情况下,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张某被依法逮捕,经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蒋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蒋律师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其将基于委托关系而保管的款项挪作他用,不予归还,该行为属于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占有,更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法院在听取并采纳蒋律师的意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与此同时,被害人以自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退还20万元,并依法追究其侵占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责令其向自诉人退赔20万元。


►►► 判决结果


►►► 律师观点

如若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被定性为诈骗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诈骗数额,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则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案关键之处在于对诈骗罪与侵占罪的界定,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公诉转自诉案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基于委托关系而合法占有被害人的20万元款项,在被害人要求其返还款项后,却以各种借口非法占有该款项,且挪作他用,不予归还,从犯罪构成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本案是在侵占罪侵占数额的认定及量刑数额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蒋律师通过检索判例和相关规定,依法尽职地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目前为止,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侵占罪“数额较大”及“数额巨大”的标准,广东省也尚未对此进行规定。而本案侵占的数额为20万元,应以哪个标准定罪处罚方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亦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为此,蒋律师通过检索广东省内的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采纳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参照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的案例居多,即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0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当然,因公布的裁判文书有限,该结论并不一定能代表普遍情况。最终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数额较大的标准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