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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买车付完款却被告知合格证被质押无法上牌?涉川律师为众多车主讨回公道!

2023-02-23  76

►►► 案情介绍

2020年,曾某等众多车主分别与某汽车品牌4s店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某品牌汽车,并约定由4S店帮忙办理车辆上牌手续。车主们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购车款,4S店也将车辆交付给了车主们,并提供了临时牌照。正当车主们临时牌照即将过期时,车主们联系了4S店,但4S店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能给他们办理上牌手续。后该汽车公司破产跑路,车主们多方了解才得知,该汽车品牌公司及4S店早在售卖这些汽车之前已经把汽车的合格证都质押给了银行,而没有合格证就上不了正式牌照,眼看着真金白银购买的新车无法上路,宛如一堆废铁,无奈之下,众多车主们找到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他们维权。

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张秋松、郑紫韵、王英梓、张思越律师在接受车主们的委托之后,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众车主在全额支付购车款,并已实际交付、接收车辆之后,已成为案涉车辆的物权人,有权对涉案车辆合格证等案涉车辆的从物行使物权请求权。汽车品牌公司和4S店均负有向原告交付涉案车辆出厂合格证、发票等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也不因其与银行之间的质押约定而免除。车主作为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苛责其在交易中避开所有“陷阱”是不切实际的。

法院最终听取并采纳了涉川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汽车品牌公司和4S店共同承担返还车主的合格证、发票的责任。因4S店现已易主,经营者不知所终,最终该汽车品牌公司主动联系了涉川律师,并重新制作合格证归还车主。


►►► 判决结果


►►► 律师观点

汽车经销商出现资金链断裂、关门“跑路”时有发生,此时,因汽车合格证被汽车经销商4S店“质押”给银行,使汽车消费者陷入了“用车无牌、退车无款、索证无门”的困境,极端的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车辆系动产,交付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汽车消费者自取得购买车辆之日起已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有权对涉案车辆的合格证等从物行使物权请求权。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汽车经销商与车辆供应商负有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合格证等随车凭证和文件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是涉案车辆的从属物,它既不属于动产,也不属于有价证券或知识产权的范畴,也并非机动车的法定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拟制财产性,其本身并不具备财产交换价值和商品流通性,不能够变价处分,只是一份合格证明,依法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与银行签订的质押协议并不合法,不能对抗汽车消费者的物上请求权。

另外,车主作为普通的消费者,虽然负有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但消费者在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其审慎义务仅须达到常识即可。汽车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车辆,其审慎注意义务应当限于车辆本身,如对车辆的外观、性能等方面的检查和验收等。对于上牌上证手续及所需材料,大部分车辆消费者并不清楚,故通常会在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由经营者包办。而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作为车辆的专业生产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商品、附属物及约定的服务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若要求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做出和经营者一样的专业甄别,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也无法达到国家对消费者权利保护与促进市场良好运行的目的。


最后,涉川律师提醒众多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必要时可寻求律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