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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林某驾驶无号码牌二轮摩托车在濠江某路段行驶时,与对向左转弯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27万多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后,依法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林某在医疗终结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员未赔偿林某的损失,故林某特委托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王英梓律师、蒋文伟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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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经律师调查了解,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并非驾驶员本人,而系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本案律师将保险公司及驾驶员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期间,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对林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间、后续诊疗项目(包含残疾辅助器具)、康复期等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申请鉴定事项予以鉴定,其中,对于林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为:本次外伤与自身疾病多因素形成的主动脉夹层壁间血肿(StanfordA型)经手术治疗后,评定构成八级伤残;本次外伤所致的面部条状瘢痕共长12cm,评定构成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则向法院申请了对林某的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林某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主动脉壁间血肿)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
针对上述关于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本案律师提出了异议意见。律师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质上系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过错系指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虽然鉴定意见载明林某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主动脉壁间血肿)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但林某自身疾病仅系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与事故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某对于导致损失扩大的自身疾病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其作为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损害事实也不具有选择性,即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客观上被动接受损害结果的情况下,由林某对自身疾病对事故导致的损伤自负责任,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赔偿责任,明显显失公平,且林某自身原有疾病并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对此,本案律师还整理了相关案例报告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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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针对上述关于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部分全面采纳了涉川律师的代理观点,未采纳该鉴定意见。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也表示十分满意。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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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节选)
(二审判决节选)
律师简介✦
王英梓律师
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政府行政与企事业单位风险防控等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具备丰富的行政机关顾问经验,先后为汕头市濠江区委区政府、汕头市投资促进局、汕头市濠江区自然资源局、汕头市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濠江区政府广澳街道办事处、广东潮剧院等多家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先后参与办理多起行政诉讼案件,均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同时也曾参与练江治理等立法工作。
在为企业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中,就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合同审查、风险规避、企业运营等提出专业处理思路和方案,曾代理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多个诉讼案件,涉案标的累计十几亿元;代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涉案标的三千多万元;代理林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案人数一百多人;代理某中央厨房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帮助当事人追回全部预付定制大型机械设备的款项;参与设计某区供销社食品生产冷链物流基地项目的运营方案等等,具有丰富的行政、复杂民商事诉讼与非诉经验。
蒋文伟律师
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熟悉刑事辩护业务及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类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业务。经办案件介绍:1.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离婚诉讼案件超40件(2023年全年代理离婚诉讼纠纷共13宗)第一次起诉便调解或判决离婚率近80%;已为60多位当事人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代为起草、审查修改离婚协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曾为张某刚涉嫌诈骗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后该案被成功认定为侵占罪,辩护律师依法尽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该成功案例后被《汕头日报》所刊登;3.曾协助指导律师办理连某明等37人涉黑涉恶案的刑事辩护工作(担任其中第三被告人连某民的辩护人) 4.实习及执业至今承办多宗涉案标的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银行全额追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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