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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KTV场所被诉侵害作品放映权如何应对?

2023-03-14

近年来的KTV场所越来越多,丰富了社会大众的娱乐生活。但是众多KTV经营者却不知晓,KTV播放的歌曲是有版权的,未经音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提供点唱服务将可能构成侵权,以致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去年,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王英梓、郑紫韵律师承办了某KTV场所被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近八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 案情介绍

2022年,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将潮州某KTV场所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取证保全的照片及视频画面等证据,认为该KTV场所未经许可使用其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害其作品放映权,要求KTV停止侵权、删除原告管理的全部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799350元及承担其支出的费用10000元。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王英梓、郑紫韵律师在代理该案件后,从视听作品的性质、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主张的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等方面入手,向法院提出原告主张的巨额“著作权许可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等观点。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删除180首歌曲(原告主张的是曲库全部歌曲大约20万首)且仅赔偿原告18000元。



►►►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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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不可否认,KTV场所的点唱歌曲应当取得相应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但权利人主张许可使用费时应依法有据。


首先,原告音集协诉被告侵害其作品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放映权指的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指的是视听作品,即如果KTV场所的点播歌曲不是视听作品,则不构成侵害原告的作品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指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在一般的KTV点播系统中,点播的作品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音乐+MV、音乐、音乐+演唱会现场等,MV形式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判定为视听作品,但需要比对是否为音集协授权管理的同一版本,而单纯的音乐作品显然不构成侵害其放映权。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是音乐背景为演唱会现场的作品,演唱会现场录制作品系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需要从多个方面甄别,不能机械归类。若是对于演唱会的机械记录则为录像制品,若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则大部分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演唱会现场录制品及赛事现场直播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可参考案例(2020)京民再128号、(2020)浙01民终7419号)。


其次,原告主张的收费标准缺乏依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应依据平等协商的原则来缔结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单方意志来代替双方合意,原告音集协主张被告应当与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来取得原告管理作品的使用权,但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却系其单方制定的,显失公平。另外,该收费标准以“元/包房/天”计算也缺乏合理性,其在同一地区也同时存在多个收费标准(详见案例(2021)粤0114民初10694号、(2021)粤0303民初28626号),收费标准混乱,存在肆意收费的行为,不应支持。



涉川律师提示

涉川律师的抗辩不代表支持侵害知识产权行为,KTV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引以为鉴,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认真确认视听作品授权情况,增强尊重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意识,避免产生侵权行为。同时,应指出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权属认定、侵权行为认定、权利限制等方面注重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著作权人正当权益、明确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为被诉企业应对版权公司的“碰瓷式维权”提供了反证机会,对遏制恶意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故被诉侵权人在被诉时,仍可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御权利人权力之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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