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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消费者评价行为与侵犯商家名誉权行为的边界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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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8月1日,被告将其宠物猫送往原告处进行治疗。被告在原告出具的《某宠物医院病危病重通知书》上签名,该通知书载明被告的宠物猫诊断为猫瘟,后被告的宠物猫于2023年8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8月21日至8月22日,被告在某网络平台上使用其个人账号发布图文信息,描述其带宠物猫在原告处就诊的经过,评论区中见被告回复称“医生医术不精”、“医院医死的猫狗数不胜数,呼应小澄海的人不要去这里吧,能救一个是一个”。2023年8月22日,被告通过其微信发布朋友圈,称“吓死了还不实言论,医术不精、医死多少宠物已经是人尽皆知,每一句话都是在狡辩少你这两千块钱吗?澄海养宠人别去!!”。
原告理解被告失去爱宠的心情,过程中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的言论进一步升级,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找到本所律师林墅就被告疑似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进行咨询。
林墅律师接待咨询后对案件进行分析,综合案件情况判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建议原告通过起诉方式进行维权。接受委托后,林墅律师代理原告向澄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某网络平台发表的《曝光宠物医院医死了我的猫咪》和《宠物医院医死我的猫咪》文章及相关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的评论;2.判令被告在其某网络平台账户以及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发布道歉声明时间为七天,声明内容以人民法院审核为准);若被告逾期发布道歉声明,则在省级报刊上登载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服务;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取证差旅费(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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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林墅律师作为原告宠物医院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二审,均以胜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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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川律师观点

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但评论也应有约束,才有其可供参考的意义。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便是负面评价也要有理有据才有可信度。对于商家和服务人员而言,网络差评是删除不尽的,“玻璃心”是不可取的,应当正视消费者提出的意见,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才能立于市场不败之地。
但网络用户在利用网络发帖中负有使用真实文明语言,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洁净的义务,不应出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人身攻击言论。本案被告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宠物诊疗服务后发生纠纷,被告通过网络进行维权并对原告的服务进行评价本是无可厚非,但应使用文明用语且评价应当具备事实依据。在未具备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宠物猫死亡与原告诊疗行为具备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在其发布的网帖中多次使用“医术不精”“医院医死的猫狗数不胜数”“吓死了, 还不实言论。医术不精,医死多少宠物已经是人尽皆知”等推测性强、事实依据不足的言语,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其维权所需必要合理的方式和限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定网络言论对社会评价的降低一般从以下方面考量:
第一,评论内容的恶意程度。如果评论的内容属于社会敏感话题、群众关注度高的内容,甚至牵涉到公共利益,经核实后证明内容虚假,这类评论的影响不仅仅是特定民事主体,还会扰乱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程度。
第二,被评方的社会知名度。以商户为例,可以结合商户的经营形式、经营范围、宣传渠道、地理位置,商品的销售量,公众对商户的知悉度等综合考虑。
第三,评论的持续时间。如果评论发布后几天内就被删除或屏蔽,则对被评方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
第四,浏览点赞数。如果追评、点赞、分享、浏览人数过多,甚至追评中又增添了新的差评内容,则增加了社会评价降低的概率。
第五,评论的传播速度、传播媒介。如果评论发布后,内容在微博、头条、抖音等媒体上迅速传播,甚至上了搜索榜的前几名,势必会引发社会舆论,影响名誉。
第六,点评方的态度。如果点评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删除了差评并已经在点评栏以及其他商户受众较多的平台发表了致歉声明,这实际上已经起到消除差评不利后果的作用。
本案中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损失,具有借鉴意义。也鼓舞了遇到这种恶意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大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相关合理支出的费用可由侵权者承担。



律师简介

林墅律师


熟悉民商事,行政、刑事等业务。擅长通过多个角度解析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担任汕头某经济园区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为汕头多个大型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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