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但评论也应有约束,才有其可供参考的意义。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便是负面评价也要有理有据才有可信度。对于商家和服务人员而言,网络差评是删除不尽的,“玻璃心”是不可取的,应当正视消费者提出的意见,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才能立于市场不败之地。
但网络用户在利用网络发帖中负有使用真实文明语言,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洁净的义务,不应出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人身攻击言论。本案被告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宠物诊疗服务后发生纠纷,被告通过网络进行维权并对原告的服务进行评价本是无可厚非,但应使用文明用语且评价应当具备事实依据。在未具备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宠物猫死亡与原告诊疗行为具备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在其发布的网帖中多次使用“医术不精”“医院医死的猫狗数不胜数”“吓死了, 还不实言论。医术不精,医死多少宠物已经是人尽皆知”等推测性强、事实依据不足的言语,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其维权所需必要合理的方式和限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定网络言论对社会评价的降低一般从以下方面考量:
第一,评论内容的恶意程度。如果评论的内容属于社会敏感话题、群众关注度高的内容,甚至牵涉到公共利益,经核实后证明内容虚假,这类评论的影响不仅仅是特定民事主体,还会扰乱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程度。
第二,被评方的社会知名度。以商户为例,可以结合商户的经营形式、经营范围、宣传渠道、地理位置,商品的销售量,公众对商户的知悉度等综合考虑。
第三,评论的持续时间。如果评论发布后几天内就被删除或屏蔽,则对被评方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
第四,浏览点赞数。如果追评、点赞、分享、浏览人数过多,甚至追评中又增添了新的差评内容,则增加了社会评价降低的概率。
第五,评论的传播速度、传播媒介。如果评论发布后,内容在微博、头条、抖音等媒体上迅速传播,甚至上了搜索榜的前几名,势必会引发社会舆论,影响名誉。
第六,点评方的态度。如果点评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删除了差评并已经在点评栏以及其他商户受众较多的平台发表了致歉声明,这实际上已经起到消除差评不利后果的作用。
本案中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损失,具有借鉴意义。也鼓舞了遇到这种恶意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大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相关合理支出的费用可由侵权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