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3年8月1日,被告将其宠物猫送往原告处进行治疗。被告在原告出具的《某宠物医院病危病重通知书》上签名,该通知书载明被告的宠物猫诊断为猫瘟,后被告的宠物猫于2023年8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8月21日至8月22日,被告在某网络平台上使用其个人账号发布图文信息,描述其带宠物猫在原告处就诊的经过,评论区中见被告回复称“医生医术不精”、“医院医死的猫狗数不胜数,呼应小澄海的人不要去这里吧,能救一个是一个”。2023年8月22日,被告通过其微信发布朋友圈,称“吓死了还不实言论,医术不精、医死多少宠物已经是人尽皆知,每一句话都是在狡辩少你这两千块钱吗?澄海养宠人别去!!”。原告理解被告失去爱宠的心情,过程中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的言论进一步升级,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找到本所律师林墅就被告疑似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进行咨询。林墅律师接待咨询后对案件进行分析,综合案件情况判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建议原告通过起诉方式进行维权。接受委托后,林墅律师代理原告向澄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某网络平台发表的《曝光宠物医院医死了我的猫咪》和《宠物医院医死我的猫咪》文章及相关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的评论;2.判令被告在其某网络平台账户以及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发布道歉声明时间为七天,声明内容以人民法院审核为准);若被告逾期发布道歉声明,则在省级报刊上登载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服务;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取证差旅费(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结果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林墅律师作为原告宠物医院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二审,均以胜诉结案。向上滑动阅览►►►涉川律师观点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但评论也应有约束,才有其可供参考的意义。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便是负面评价也要有理有据才有可信度。对于商家和服务人员而言,网络差评是删除不尽的,“玻璃心”是不可取的,应当正视消费者提出的意见,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才能立于市场不败之地。但网络用户在利用网络发帖中负有使用真实文明语言,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洁净的义务,不应出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人身攻击言论。本案被告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宠物诊疗服务后发生纠纷,被告通过网络进行维权并对原告的服务进行评价本是无可厚非,但应使用文明用语且评价应当具备事实依据。在未具备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宠物猫死亡与原告诊疗行为具备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在其发布的网帖中多次使用“医术不精”“医院医死的猫狗数不胜数”“吓死了, 还不实言论。医术不精,医死多少宠物已经是人尽皆知”等推测性强、事实依据不足的言语,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其维权所需必要合理的方式和限度,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定网络言论对社会评价的降低一般从以下方面考量:第一,评论内容的恶意程度。如果评论的内容属于社会敏感话题、群众关注度高的内容,甚至牵涉到公共利益,经核实后证明内容虚假,这类评论的影响不仅仅是特定民事主体,还会扰乱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程度。第二,被评方的社会知名度。以商户为例,可以结合商户的经营形式、经营范围、宣传渠道、地理位置,商品的销售量,公众对商户的知悉度等综合考虑。第三,评论的持续时间。如果评论发布后几天内就被删除或屏蔽,则对被评方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第四,浏览点赞数。如果追评、点赞、分享、浏览人数过多,甚至追评中又增添了新的差评内容,则增加了社会评价降低的概率。第五,评论的传播速度、传播媒介。如果评论发布后,内容在微博、头条、抖音等媒体上迅速传播,甚至上了搜索榜的前几名,势必会引发社会舆论,影响名誉。第六,点评方的态度。如果点评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删除了差评并已经在点评栏以及其他商户受众较多的平台发表了致歉声明,这实际上已经起到消除差评不利后果的作用。本案中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损失,具有借鉴意义。也鼓舞了遇到这种恶意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大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相关合理支出的费用可由侵权者承担。律师简介✦林墅律师熟悉民商事,行政、刑事等业务。擅长通过多个角度解析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担任汕头某经济园区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为汕头多个大型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END 扫码关注我们律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荣兴大厦905联系电话|0754-82773774 联系邮箱|gdsclaw@126.com.EditContent * { max-width: 100% !important; }
11-20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林某驾驶无号码牌二轮摩托车在濠江某路段行驶时,与对向左转弯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27万多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后,依法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林某在医疗终结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员未赔偿林某的损失,故林某特委托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王英梓律师、蒋文伟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 经律师调查了解,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并非驾驶员本人,而系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本案律师将保险公司及驾驶员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期间,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对林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间、后续诊疗项目(包含残疾辅助器具)、康复期等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申请鉴定事项予以鉴定,其中,对于林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为:本次外伤与自身疾病多因素形成的主动脉夹层壁间血肿(StanfordA型)经手术治疗后,评定构成八级伤残;本次外伤所致的面部条状瘢痕共长12cm,评定构成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则向法院申请了对林某的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林某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主动脉壁间血肿)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 针对上述关于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本案律师提出了异议意见。律师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质上系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过错系指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虽然鉴定意见载明林某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主动脉壁间血肿)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但林某自身疾病仅系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与事故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某对于导致损失扩大的自身疾病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其作为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损害事实也不具有选择性,即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客观上被动接受损害结果的情况下,由林某对自身疾病对事故导致的损伤自负责任,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赔偿责任,明显显失公平,且林某自身原有疾病并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对此,本案律师还整理了相关案例报告供法庭参考。►►►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针对上述关于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部分全面采纳了涉川律师的代理观点,未采纳该鉴定意见。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也表示十分满意。(判决书节选)向上滑动阅览 (一审判决节选) (二审判决节选)律师简介✦王英梓律师 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政府行政与企事业单位风险防控等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具备丰富的行政机关顾问经验,先后为汕头市濠江区委区政府、汕头市投资促进局、汕头市濠江区自然资源局、汕头市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濠江区政府广澳街道办事处、广东潮剧院等多家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先后参与办理多起行政诉讼案件,均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同时也曾参与练江治理等立法工作。 在为企业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中,就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合同审查、风险规避、企业运营等提出专业处理思路和方案,曾代理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多个诉讼案件,涉案标的累计十几亿元;代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涉案标的三千多万元;代理林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案人数一百多人;代理某中央厨房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帮助当事人追回全部预付定制大型机械设备的款项;参与设计某区供销社食品生产冷链物流基地项目的运营方案等等,具有丰富的行政、复杂民商事诉讼与非诉经验。蒋文伟律师 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熟悉刑事辩护业务及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类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业务。经办案件介绍:1.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离婚诉讼案件超40件(2023年全年代理离婚诉讼纠纷共13宗)第一次起诉便调解或判决离婚率近80%;已为60多位当事人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代为起草、审查修改离婚协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曾为张某刚涉嫌诈骗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后该案被成功认定为侵占罪,辩护律师依法尽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该成功案例后被《汕头日报》所刊登;3.曾协助指导律师办理连某明等37人涉黑涉恶案的刑事辩护工作(担任其中第三被告人连某民的辩护人) 4.实习及执业至今承办多宗涉案标的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银行全额追回贷款本息。END 扫码关注我们律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荣兴大厦905联系电话|0754-82773774 联系邮箱|gdsclaw@126.com.EditContent * { max-width: 100% !important; }
11-11成功案例
提笔写下本文时,我在考虑这个案件能不能归类为“成功案例”,它甚至没有“胜诉”的结果,但因为本案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类型以及案件事实具有普遍性,且本案我代理的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让我觉得这是一个不得不与大家分享的案例。案情简介五位原告通过继承方式,在“房地一体”确权政策实施时登记为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而其认为被告——即五原告的叔叔,占用了案涉宅基地部分房屋,并用于出租,系无权占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宅基地、房屋及支付自2003年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用。我方当事人被法院通知去签领诉讼材料,签领后就马上找到我咨询,我通过与当事人交流沟通、翻阅原告的诉状和证据,基本了解了案涉宅基地的情况并确定了基本的应诉思路:本案最根本的点为“如何确定案涉宅基地及上建房屋的权属人?”进一步引申出“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上建房屋是否必然就没有权属争议?”我的观点是:01、不动产权证书只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并不绝对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在对不动产权属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不能仅以登记的权属人去确认案涉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而应从物权的取得经过、实际占有及使用等行使所有权权利情况去综合分析和认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属。02、回归到宅基地的特殊属性,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以户为单位,宅基地的属性决定了户内成员对宅基地拥有共同的使用权。故,此类案件可以从两类基础证据下手:一是关于宅基地的分配时间、政策,二是户籍登记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以提交一些证据材料用以补充佐证:例如房屋现场照片、报建手续等。我方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后,立即与案件承办人员沟通,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取证,前往调取了案涉宅基地分配材料、宅基地登记信息以及户籍档案。非常幸运的是,虽然时隔四十年之久,案涉宅基地相关分配、户籍档案信息能够在零散、碎片的证据中得以拼凑完整。开庭前,我去了趟现场,实地查看了一下案涉房屋的基本情况。庭审过程中通过我方举证质证,基本上已经把一个看起来“已经登记确权,没有权属争议”的案件成功导向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并还原了80年代分配宅基地时的历史情形,证明了我方当事人(被告)实际对案涉宅基地拥有权利,并非无权占有人。同时,鉴于原被告双方为叔侄,除了在关于案涉宅基地权属、被告是否无权占有等问题之外,我在代理意见的最后引入了“公序良俗”原则,这也为后续案件处理埋下了伏笔。 (代理意见节选)庭后原告代理律师多次与我沟通调解事宜,从一开始要求“归还宅基地、房屋并支付占用费”逐渐变成“归还宅基地、房屋,不用支付占用费”,最后变成“移交宅基地、房屋,原告方(侄子)包个红包给被告方(叔叔)‘吃甜’”。短短几天时间,原告方的态度逐渐转变,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一个我很受触动,也最终影响我及我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一个观点:本案原被告双方身份关系比较特殊,这个案件如果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不管结果怎么样,双方矛盾纠纷仍然得不到一个有效解决,如果能够说服双方达成调解,那么双方家庭积攒了几十年的恩恩怨怨在此时也能一笔勾销,往后双方也不会因为这件事再有什么矛盾,对于我们代理人而言也算是一件功德。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我方当事人主动移交案涉宅基地、房屋,原告方则托代理人转交了一个红包孝敬被告。审判长在双方的和解笔录中提到:程序上的事处理完后,案件也算是告一段落。我给当事人打了个电话,汇报了案件结果,可以看出,当事人终于打心底里放下心里的“大石头”,多年的恩恩怨怨在此刻也都算化解了。或许承办案件不一定要“胜诉”,可以实质化解矛盾,才是好的结果,这也需要律师在承办案件时能够关注到案件的“痛点”,多方寻求解决方式,这或许也是法律程序的真正意义——“定争止纷”。(原告托代理律师转交给我方当事人的红包)在此也感谢案件承办人员(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告代理律师的辛苦付出,共同促成了案件的和解。
03-20涉川札记
近年来的KTV场所越来越多,丰富了社会大众的娱乐生活。但是众多KTV经营者却不知晓,KTV播放的歌曲是有版权的,未经音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提供点唱服务将可能构成侵权,以致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去年,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王英梓、郑紫韵律师承办了某KTV场所被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近八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案情介绍2022年,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将潮州某KTV场所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取证保全的照片及视频画面等证据,认为该KTV场所未经许可使用其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害其作品放映权,要求KTV停止侵权、删除原告管理的全部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799350元及承担其支出的费用10000元。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王英梓、郑紫韵律师在代理该案件后,从视听作品的性质、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主张的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等方面入手,向法院提出原告主张的巨额“著作权许可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等观点。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删除180首歌曲(原告主张的是曲库全部歌曲大约20万首)且仅赔偿原告18000元。►►► 判决结果►►► 律师观点不可否认,KTV场所的点唱歌曲应当取得相应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但权利人主张许可使用费时应依法有据。首先,原告音集协诉被告侵害其作品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放映权指的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指的是视听作品,即如果KTV场所的点播歌曲不是视听作品,则不构成侵害原告的作品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指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在一般的KTV点播系统中,点播的作品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音乐+MV、音乐、音乐+演唱会现场等,MV形式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判定为视听作品,但需要比对是否为音集协授权管理的同一版本,而单纯的音乐作品显然不构成侵害其放映权。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是音乐背景为演唱会现场的作品,演唱会现场录制作品系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需要从多个方面甄别,不能机械归类。若是对于演唱会的机械记录则为录像制品,若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则大部分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演唱会现场录制品及赛事现场直播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可参考案例(2020)京民再128号、(2020)浙01民终7419号)。其次,原告主张的收费标准缺乏依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应依据平等协商的原则来缔结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单方意志来代替双方合意,原告音集协主张被告应当与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来取得原告管理作品的使用权,但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却系其单方制定的,显失公平。另外,该收费标准以“元/包房/天”计算也缺乏合理性,其在同一地区也同时存在多个收费标准(详见案例(2021)粤0114民初10694号、(2021)粤0303民初28626号),收费标准混乱,存在肆意收费的行为,不应支持。涉川律师提示涉川律师的抗辩不代表支持侵害知识产权行为,KTV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引以为鉴,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认真确认视听作品授权情况,增强尊重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意识,避免产生侵权行为。同时,应指出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权属认定、侵权行为认定、权利限制等方面注重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著作权人正当权益、明确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为被诉企业应对版权公司的“碰瓷式维权”提供了反证机会,对遏制恶意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故被诉侵权人在被诉时,仍可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御权利人权力之滥用。
03-14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2023年8月1日,被告将其宠物猫送往原告处进行治疗。被告在原告出具的《某宠物医院病危病重通知书》上签名,该通知书载明被告的宠物猫诊断为猫瘟,后被告的宠物猫于2023年8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8月21日至8月22日,被告在某网络平台上使用其个人账号发布图文信息,描述其带宠物猫在原告处就诊的经过,评论区中见被告回复称“医生医术不精”、“医院医死的猫狗数不胜数,呼应小澄海的人不要去这里吧,能救一个是一个”。2023年8月22日,被告通过其微信发布朋友圈,称“吓死了还不实言论,医术不精、医死多少宠物已经是人尽皆知,每一句话都是在狡辩少你这两千块钱吗?澄海养宠人别去!!”。原告理解被告失去爱宠的心情,过程中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的言论进一步升级,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找到本所律师林墅就被告疑似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进行咨询。林墅律师接待咨询后对案件进行分析,综合案件情况判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建议原告通过起诉方式进行维权。接受委托后,林墅律师代理原告向澄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某网络平台发表的《曝光宠物医院医死了我的猫咪》和《宠物医院医死我的猫咪》文章及相关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的评论;2.判令被告在其某网络平台账户以及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发布道歉声明时间为七天,声明内容以人民法院审核为准);若被告逾期发布道歉声明,则在省级报刊上登载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服务;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取证差旅费(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结果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林墅律师作为原告宠物医院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二审,均以胜诉结案。向上滑动阅览►►►涉川律师观点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但评论也应有约束,才有其可供参考的意义。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便是负面评价也要有理有据才有可信度。对于商家和服务人员而言,网络差评是删除不尽的,“玻璃心”是不可取的,应当正视消费者提出的意见,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才能立于市场不败之地。但网络用户在利用网络发帖中负有使用真实文明语言,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洁净的义务,不应出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人身攻击言论。本案被告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宠物诊疗服务后发生纠纷,被告通过网络进行维权并对原告的服务进行评价本是无可厚非,但应使用文明用语且评价应当具备事实依据。在未具备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宠物猫死亡与原告诊疗行为具备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在其发布的网帖中多次使用“医术不精”“医院医死的猫狗数不胜数”“吓死了, 还不实言论。医术不精,医死多少宠物已经是人尽皆知”等推测性强、事实依据不足的言语,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其维权所需必要合理的方式和限度,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定网络言论对社会评价的降低一般从以下方面考量:第一,评论内容的恶意程度。如果评论的内容属于社会敏感话题、群众关注度高的内容,甚至牵涉到公共利益,经核实后证明内容虚假,这类评论的影响不仅仅是特定民事主体,还会扰乱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程度。第二,被评方的社会知名度。以商户为例,可以结合商户的经营形式、经营范围、宣传渠道、地理位置,商品的销售量,公众对商户的知悉度等综合考虑。第三,评论的持续时间。如果评论发布后几天内就被删除或屏蔽,则对被评方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第四,浏览点赞数。如果追评、点赞、分享、浏览人数过多,甚至追评中又增添了新的差评内容,则增加了社会评价降低的概率。第五,评论的传播速度、传播媒介。如果评论发布后,内容在微博、头条、抖音等媒体上迅速传播,甚至上了搜索榜的前几名,势必会引发社会舆论,影响名誉。第六,点评方的态度。如果点评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删除了差评并已经在点评栏以及其他商户受众较多的平台发表了致歉声明,这实际上已经起到消除差评不利后果的作用。本案中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损失,具有借鉴意义。也鼓舞了遇到这种恶意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大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相关合理支出的费用可由侵权者承担。律师简介✦林墅律师熟悉民商事,行政、刑事等业务。擅长通过多个角度解析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担任汕头某经济园区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为汕头多个大型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END 扫码关注我们律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荣兴大厦905联系电话|0754-82773774 联系邮箱|gdsclaw@126.com.EditContent * { max-width: 100% !important; }
11-20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林某驾驶无号码牌二轮摩托车在濠江某路段行驶时,与对向左转弯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27万多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后,依法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林某在医疗终结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员未赔偿林某的损失,故林某特委托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王英梓律师、蒋文伟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 经律师调查了解,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并非驾驶员本人,而系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本案律师将保险公司及驾驶员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期间,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对林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间、后续诊疗项目(包含残疾辅助器具)、康复期等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申请鉴定事项予以鉴定,其中,对于林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为:本次外伤与自身疾病多因素形成的主动脉夹层壁间血肿(StanfordA型)经手术治疗后,评定构成八级伤残;本次外伤所致的面部条状瘢痕共长12cm,评定构成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则向法院申请了对林某的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林某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主动脉壁间血肿)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 针对上述关于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本案律师提出了异议意见。律师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质上系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过错系指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虽然鉴定意见载明林某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主动脉壁间血肿)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但林某自身疾病仅系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与事故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某对于导致损失扩大的自身疾病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其作为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损害事实也不具有选择性,即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客观上被动接受损害结果的情况下,由林某对自身疾病对事故导致的损伤自负责任,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赔偿责任,明显显失公平,且林某自身原有疾病并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对此,本案律师还整理了相关案例报告供法庭参考。►►►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针对上述关于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部分全面采纳了涉川律师的代理观点,未采纳该鉴定意见。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也表示十分满意。(判决书节选)向上滑动阅览 (一审判决节选) (二审判决节选)律师简介✦王英梓律师 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政府行政与企事业单位风险防控等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具备丰富的行政机关顾问经验,先后为汕头市濠江区委区政府、汕头市投资促进局、汕头市濠江区自然资源局、汕头市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濠江区政府广澳街道办事处、广东潮剧院等多家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先后参与办理多起行政诉讼案件,均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同时也曾参与练江治理等立法工作。 在为企业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中,就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合同审查、风险规避、企业运营等提出专业处理思路和方案,曾代理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多个诉讼案件,涉案标的累计十几亿元;代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涉案标的三千多万元;代理林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案人数一百多人;代理某中央厨房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帮助当事人追回全部预付定制大型机械设备的款项;参与设计某区供销社食品生产冷链物流基地项目的运营方案等等,具有丰富的行政、复杂民商事诉讼与非诉经验。蒋文伟律师 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熟悉刑事辩护业务及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类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业务。经办案件介绍:1.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离婚诉讼案件超40件(2023年全年代理离婚诉讼纠纷共13宗)第一次起诉便调解或判决离婚率近80%;已为60多位当事人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代为起草、审查修改离婚协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曾为张某刚涉嫌诈骗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后该案被成功认定为侵占罪,辩护律师依法尽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该成功案例后被《汕头日报》所刊登;3.曾协助指导律师办理连某明等37人涉黑涉恶案的刑事辩护工作(担任其中第三被告人连某民的辩护人) 4.实习及执业至今承办多宗涉案标的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银行全额追回贷款本息。END 扫码关注我们律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荣兴大厦905联系电话|0754-82773774 联系邮箱|gdsclaw@126.com.EditContent * { max-width: 100% !important; }
11-11成功案例
提笔写下本文时,我在考虑这个案件能不能归类为“成功案例”,它甚至没有“胜诉”的结果,但因为本案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类型以及案件事实具有普遍性,且本案我代理的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让我觉得这是一个不得不与大家分享的案例。案情简介五位原告通过继承方式,在“房地一体”确权政策实施时登记为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而其认为被告——即五原告的叔叔,占用了案涉宅基地部分房屋,并用于出租,系无权占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宅基地、房屋及支付自2003年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用。我方当事人被法院通知去签领诉讼材料,签领后就马上找到我咨询,我通过与当事人交流沟通、翻阅原告的诉状和证据,基本了解了案涉宅基地的情况并确定了基本的应诉思路:本案最根本的点为“如何确定案涉宅基地及上建房屋的权属人?”进一步引申出“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上建房屋是否必然就没有权属争议?”我的观点是:01、不动产权证书只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并不绝对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在对不动产权属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不能仅以登记的权属人去确认案涉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而应从物权的取得经过、实际占有及使用等行使所有权权利情况去综合分析和认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属。02、回归到宅基地的特殊属性,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以户为单位,宅基地的属性决定了户内成员对宅基地拥有共同的使用权。故,此类案件可以从两类基础证据下手:一是关于宅基地的分配时间、政策,二是户籍登记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以提交一些证据材料用以补充佐证:例如房屋现场照片、报建手续等。我方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后,立即与案件承办人员沟通,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取证,前往调取了案涉宅基地分配材料、宅基地登记信息以及户籍档案。非常幸运的是,虽然时隔四十年之久,案涉宅基地相关分配、户籍档案信息能够在零散、碎片的证据中得以拼凑完整。开庭前,我去了趟现场,实地查看了一下案涉房屋的基本情况。庭审过程中通过我方举证质证,基本上已经把一个看起来“已经登记确权,没有权属争议”的案件成功导向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并还原了80年代分配宅基地时的历史情形,证明了我方当事人(被告)实际对案涉宅基地拥有权利,并非无权占有人。同时,鉴于原被告双方为叔侄,除了在关于案涉宅基地权属、被告是否无权占有等问题之外,我在代理意见的最后引入了“公序良俗”原则,这也为后续案件处理埋下了伏笔。 (代理意见节选)庭后原告代理律师多次与我沟通调解事宜,从一开始要求“归还宅基地、房屋并支付占用费”逐渐变成“归还宅基地、房屋,不用支付占用费”,最后变成“移交宅基地、房屋,原告方(侄子)包个红包给被告方(叔叔)‘吃甜’”。短短几天时间,原告方的态度逐渐转变,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一个我很受触动,也最终影响我及我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一个观点:本案原被告双方身份关系比较特殊,这个案件如果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不管结果怎么样,双方矛盾纠纷仍然得不到一个有效解决,如果能够说服双方达成调解,那么双方家庭积攒了几十年的恩恩怨怨在此时也能一笔勾销,往后双方也不会因为这件事再有什么矛盾,对于我们代理人而言也算是一件功德。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我方当事人主动移交案涉宅基地、房屋,原告方则托代理人转交了一个红包孝敬被告。审判长在双方的和解笔录中提到:程序上的事处理完后,案件也算是告一段落。我给当事人打了个电话,汇报了案件结果,可以看出,当事人终于打心底里放下心里的“大石头”,多年的恩恩怨怨在此刻也都算化解了。或许承办案件不一定要“胜诉”,可以实质化解矛盾,才是好的结果,这也需要律师在承办案件时能够关注到案件的“痛点”,多方寻求解决方式,这或许也是法律程序的真正意义——“定争止纷”。(原告托代理律师转交给我方当事人的红包)在此也感谢案件承办人员(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告代理律师的辛苦付出,共同促成了案件的和解。
03-20涉川札记